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:创新驱动法律发展的保障发表时间:2019-01-31 00:00 编者按:12月20日,首届“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座谈会”暨“司法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研究基地”揭牌仪式在深圳市麒麟山庄成功召开,参会嘉宾围绕“粤港澳大湾区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”主题展开充分讨论。在以“大湾区创新发展中的机制协调与法律保障”为主题的讨论中,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作《创新驱动法律发展的保障》主题发言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作主题发言 非常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和大家交流,刚才主持人说了一个问题,中美贸易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有哪些挑战?这个问题比较大,有哪些挑战呢?我觉得有很多。在当前中美贸易关系的背景下,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。作为学者来讲,我们觉得其中既有理性的反映,也有非理性的声音。 个人觉得,这个里面的法律元素不大,更多的是政策方面的东西,是国与国之间的实力较量。这与多年前我们讨论的如何应对美国的337调查实质上是一样的问题,很多人都在问中国应当作何反应?个人认为,中国企业到美国去开拓市场、去竞争,自然就会面临竞争对手利用美国的相关法律、规则所施予的压力,我们不能动不动就说美国的法律、规则有问题、不合理,感觉是要求美国修法,这是不可能的。当然,中国也可以构建自己的类似制度进行对抗,问题是我们这样做对自己是否有利。 接下来,我就自己的发言主题“创新驱动法律发展的保障”谈三点个人的想法: 知识产权法与创新的关系 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联系当然是非常紧密的,今天中国之所以能诞生这些大的平台企业,也映证了这一点。正如我国一位知名的经济学教授所言,在高新技术时代,只有科技巨头才能负担得起创新的成本。所以,在平台经济时代,知识产权法与创新一定是正相关关系,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是不言而喻的,创新是经济增长最为重要的动力。那么,影响创新的会有哪些因素呢?首先从企业层面来看,规模和市场势力以及产业结构都是影响创新的重要原因,目前我们关于5G时代的竞争格局的判断,都是建立在这一认知的基础之上的。其次是行业的特点、集中度以及核心技术的外溢效应,与创新的速度、宽度以及高度都有着密切的关系。再次就是国家层面,也就是法律的保障,宽泛地讲还包括产业政策。不过,我国近些年的很多产业政策都遭到了诸多的批评。最后就是知识产权制度,在这方面我自己也做了一些实证研究,针对的是专利制度,中国的专利数量在近些年产生了飞跃式的增长,但实际上,专利的平均质量的顶点是2010年,之后呈现出陡然下降的趋势,这其中的缘由是非常值得研究的。 法律保障创新的目标 首先就是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,这也是最基础的目标。技术创新不能只是拥有技术专利,也即是说,创新不等于拿专利,创新最重要的目的还是提高生产效率,虽然实际的创新成果不一定能实现这一目的,但是法律保障是要以这一点为宗旨的。其次是解决权利封锁,因为创新、尤其是累积性创新与权利封锁有着密切的关联性。我们常常谈及的专利布局就涉及这个问题,先进入市场的企业试图通过专利布局对后进入者进行权利封锁,在某些产业中,往往就形成了专利堆叠的现象。如果要促进累积性创新,专利法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破除权利封锁就非常重要了。再次,创新是有资本需求的,因此,如何有效促进资本运作也是创新的法律保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。当前,我们常常看到大量资本涌入某个新兴产业之后,迅速把企业做大,然后就将股权变现、“退场”,这对于创新来说是比较糟糕的事情,法律上应当予以相应的制度应对。 法律保障创新的具体维度 就促进创新而言,最为重要的两个法律维度是:产权保护、市场自由竞争的保护。因为创新的制度基础就是“产权”和“自由”。如今的创新活动,尤其是技术密集型的创新,所需之投资非常巨大,而回报周期却很长,因此,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。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,还有民法上的其他制度。我特别想强调的一点,我们在进行制度改进(变革)时要明确一个前提——制度革新和创新是什么关系?立法、修法会决定创新的方向,也会决定创新所能达到的高度。正如刚才所说的“拿专利”现象,看起来似乎是创新,但实际上并非如此,因此专利法的制度改进就不能以促进专利数量的增长为目标。至于保障市场自由竞争的问题,知识产权界不能忽视了合同法(合同机制)所能发挥的作用。 在资本运作方面,公司法、金融法自然是非常重要的。对此,我个人完全不懂,但个人觉得,其制度设计应当着重于解决好资本制度、金融工具和企业制度之间的关系,从而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。 关于促进市场自由竞争,自然不能忽视反垄断法。反垄断立法、司法以及行政执法,关键是明确公权力何时介入市场,以解决排除竞争或竞争不充分的问题。一旦公权力的介入过于随意,反垄断规制反而变成了一种干预市场、破坏竞争的工具。经济学上有一个“加尔布雷斯假说”,主张更多地是利用市场的力量来解决垄断问题,即用一个新的垄断势力来综合市场上的已有垄断势力。当然,任何学说都有争议,但至少应当明确,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。 另外,产业政策是个老问题,但也非常重要,相关讨论很多了,这里不再展开。就强调一点,政府在出台相关产业政策时,一定要考量该政策是否能解决创新所面临的难题,抑或只是让市场上的套利者获得了更多的支撑。 行政监管约束 最后想谈一下对行政监管的约束,这也是促进创新的关键性问题。如果说产业政策是竞争的宏观方面,那么,行政监管就是竞争的微观方面。个人目前想到的与创新有关的行政监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:其一是市场准入,其二是价格管制。个人非常担心一点,过去通过价格法来实施的一种价格管制变通性地利用反垄断来实施,本质未变,但又避开了过去价格管制所遭到的批判。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想法,谢谢大家! |